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本条例根据中大集团捐赠清华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协议的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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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总额为200万元,每年20万元,本基金主要用于结构工程、环境工程、汽车设计与制造、企业额管理等学科专业的博士后从事基础研究、工程应用等学科前沿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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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学科专业博士后进站时间在一年之内可申请基本基金,博士后在站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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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者可在每年暑假期间填写该基金申请表,并于每年9月7日(遇休息日顺延)将本基金申请表一式5份交校博管办。基金数额一般为2万、3万、4万、5万元人民币四档,具体金额由专家评审确定。所申请的项目必须在离站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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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有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基金会按校博管办通知的数额支付基金。本基金获得者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在使用基金时必须遵守校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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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获得者期满出站时剩余基金和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属于流动站所有,不能带到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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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获得者发表与本基金有关的论著应注明“清华大学-中大集团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结题时至少应有一篇注明本基金资助字样的论文发表或接收(或申请一项专利)。基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本基金有权收回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基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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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填写本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表、并上交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后附注明本基金资助字样的论文或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八、基金获得者有义务参加基金年会,会上介绍项目进展或结题的情况。
诚聘汽车设计与制造、企业管理学科的博士后进站工作。